新法速递 | 国版SCC正式发布,一文尽览修订要点(含全文新旧对比)
编者按
2023年2月24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国版SCC”),正式宣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四选一”的第三条路径开始落地。
此前,网信办于2022年就国版SCC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团队就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解读。此次,我们团队对修订要点进行了简析。后续我们将会进行深度解读,敬请期待。
一、《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01/
适用范围
1)新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开放式表述。
2)新增重要禁止性条款,即禁止个人信息处理者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规避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
02/
SCC标准合同管理
新增国家网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标准合同。
03/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
新增重新进行PIA的要求:对于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内容变化、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或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等情形,需重新进行PIA,并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重新备案。
04/
法律责任
1)修正了处罚措施,将原“终止个人信息出境活动”的表述修改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约谈”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整改,消除隐患”。此条修订对应了我们此前在“《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中所提出的疑问。
2)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违规情形,并将法律依据统一调整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05/
实施时间
1)国版SCC自202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2)新增6个月的整改期:对国版SCC施行前已经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不符合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国版SCC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二、标准合同的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01/
术语定义
新增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
02/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1)删除对于监管机构的询问双方同意由境外接收方作出答复的规则。
2)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合同进行“遮蔽处理”的义务调整为“对本合同副本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处理”。
03/
境外接收方的义务
1)新增跨境传输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需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单独同意的要求。
2)新增境外接收方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定,要求不得超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
3)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合同进行“遮蔽处理”的义务调整为“对本合同副本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处理”。
4)新增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5)删除对保存期限届满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处理的权利。
6)删除对委托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的权利,并增加对于删除有难度的应采取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义务。
7)新增当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如境外接收方为受委托处理方的,则由个人信息处理者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04/
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影响
新增境外接收方接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关于提供本合同项下的个人信息要求的,境外接收方应当立即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
05/
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针对个人信息主体就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和管辖调整为“个人信息主体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从其选择”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就本合同争议行使第三方受益人权利的,个人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6/
权利救济
针对个人信息主体就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和管辖调整为“个人信息主体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从其选择”以及“个人信息主体就本合同争议行使第三方受益人权利的,个人信息主体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7/
合同解除
1)新增因境外接收方所在国或地区原因导致无法履约的合同解除情形。
2)删除境外接收方破产、解散或清算的合同解除情形。
3)删除因监管机构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的情形。
4)删除合同解除后境外接收方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的权利,并增加对于删除有难度的应采取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义务。
08/
违约责任
1)删除“双方之间的责任限于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
2)删除“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就境外接收方因违反本合同而对个人信息主体造成的任何物质和非物质损失向个人信息主体负责,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09/
争议解决
1)删除个人信息主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规定。
2)仲裁机构新增“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三、对比稿
01/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对比稿
(点击可查看大图)
02/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对比稿
(点击可查看大图)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可获取《国版SCC》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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